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是教育民生的重要工作。为全面宣传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幼儿的切身利益,让教育资助温暖每一名困难幼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
(3)孤儿;
(4)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5)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6)残疾学生;
(7)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8)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及警察子女;
(9)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11)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新学期开学时,凡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学生、幼儿,须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到幼儿园于9月8日之前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2)低收入纯农民家庭学生须持有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农工委开具的《扶贫手册》。
(4)特困职工家庭学生须持有区级或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5)孤儿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6)残疾儿童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幼儿)本人的《残疾证》。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有相关证明。
(8)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
(9)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有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
(10)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11)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可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由学校自行认定。
三、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查验。
四、联系人:周洪娟   联系方式:582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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